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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5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号)。因赌博于2020年4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六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5198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小区**幢**号**室。因赌博于2020年4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六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时38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在本区文教街道**酒店**房间内,以被害人胡某某、傅某某赌博时“出老千”为由,采用热水壶击打和言语威胁等方法欲从胡某某、傅某某处勒索7.5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其中已支付1.5万元,6万元因被害方报警而未得逞。

同日凌晨3时许,民警接警后在**酒店**房间抓获胡某某、傅某某。被告人程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回到酒店房间投案。后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劝刘某某到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文教派出所接受处理。刘某某随后自动到文教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1.5万元赃款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被当做赌资予以罚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收缴物品清单、罚没财物票据、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2.证人密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部分未遂,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秋平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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