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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刘某某等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街**号,住阳新县**镇**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号**栋**单元**室,住大冶市**小区**栋**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路**号,住武汉市武昌区**园**栋**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园**路**号**栋**单元**室,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座**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刘某某、胡某某、曹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围标阳新县**镇**山**刷黑工程(以下简称刷黑工程)。程某甲借用重庆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被告人胡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被告人刘某某帮助李某某借用河南洛阳**有限公司、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同时刘某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拟定工程预算和工程投标报价,李某某将工程投标报价分发给各公司,要求各公司按照所拟定的工程投标报价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最终该工程由河南洛阳**公司以人民币472.2604万元的工程报价中标,后由程某甲与程某乙、程某丙等人共同施工。经鉴定,刷黑工程项目获利人民币33.5742万元。刘某某获得投标费用人民币6600元,胡某某获得投标费用人民币3.8万元,曹某某获得投标费用人民币1.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甲、刘某某、胡某某、曹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5月13日、7月14日、7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刘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600元,胡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8万元,曹某某退缴非法所得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手机微信转账截图、工程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扣押清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程某乙、李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3.湖北天勤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鄂天勤所司会鉴字[2020]第003号;5.被告人程某甲、刘某某、胡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刘某某、胡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刘某某、胡某某、曹某某伙同他人串通工程报价,干扰工程招投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青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新县**镇**村家中,联系电话1827163****;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397278****;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武昌区**园**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341969****;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栋**座**室家中,联系电话1500279****;

2.案卷材料5册,讯问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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