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2017年10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本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本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园**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镇**村**号,住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村**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现暂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路**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乙、张某某、杨某某、汪某某、连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岳某某、黄某某、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8日、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同年7月5日,被告人程某甲租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室成立“**公司”(未注册),购置办公桌椅、电脑、手机及SIM卡等,通过网上购买及用网络软件生成的方式,获取大量公民电话号码,安排被告人程某乙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以“**”公司名义招聘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汪某某、连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岳某某、黄某某、聂某某等人为话务员,指使上述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以免费提供股票咨询服务为由,通过人工拨号及网络软件自动拨号批量拨打其在网上购买及用网络软件生成的公民电话号码,取得对方信任后获取其微信****,被告人程某甲再将微信账号以每条160元左右的价格出****,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程某甲非法获取公民电话号码44812条,非法出售公民微信账号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手机、电脑、公民信息、话术等物证;2.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记载有话术及电话号码的纸张、通话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韩某某、尹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张某某、杨某某、汪某某、连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岳某某、黄某某、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张某某、杨某某、汪某某、连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岳某某、黄某某、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张某某、杨某某、汪某某、连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岳某某、黄某某、聂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租赁房屋、购置作案工具及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主犯。被告人程某乙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汪某某、连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岳某某、黄某某、聂某某负责拨打电话获取微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属从犯。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张某某、杨某某、汪某某、连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岳某某、黄某某、聂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必谦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被告人程某乙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850702****;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园**室,联系方式1587129****;被告人汪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园**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87185****;被告人连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室,联系方式1768380****;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联系方式1592682****;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现租住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路**村,联系方式1987193****;被告人岳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737138****;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路,联系方式1317727****;被告人聂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社区**,联系方式1387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