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华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71********,汉族,初中文化,呼伦贝尔市**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陈巴尔虎旗**镇**街**路**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70********,汉族,大学文化,海拉尔区**事务所**,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路,住海拉尔区**路**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华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华某甲、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2日,在海拉尔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诉呼伦贝尔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案中,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内07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海拉尔**小区部分房产。**公司**华某甲伙同**程某某擅自将法院查封范围内的**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宅、**小区**号楼**号车库等五套房源非法处置。
2.2018年1月4日,被告人华某甲怕**公司无法偿还欠其亲属借款,捏造**公司欠妹妹华某乙人民币2500万元的事实,聘请被告人张某某律师为代理人,并伪造华某乙委托书,以华某乙为原告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公司要求偿还欠款。张某某明知华某甲假借华某乙名义捏造事实虚假诉讼而为其代理,并让华某甲伪造2500万元的欠条和还款协议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提供给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其诉求作出民事裁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房产清单、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7民初1号卷宗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华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华某甲擅自处置被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房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情节;被告人华某甲、张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情节。其中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姚勇
附:
1.被告人华某甲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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