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玉山县**家属房**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卞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路**花园**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卞某某、倪某某、王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李志萍、陈从源、吴振国、王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20日、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线购得假冒、伪劣硬(软)中华、玉溪、南京九五至尊、黄金叶等牌卷烟,后通过微信发布广告等方式,加价销售给天长市及周边地区的卞某某、韩某某等15人,销售金额达1187325元,违法所得计30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向被告人卞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745320元。
2.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向任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79710元。
3.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向盛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3340元。
4.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向姜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51910元。
5.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向韩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99100元。
6.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向李某甲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53050元。
7.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程某某向潘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6000元。
8.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向陶某甲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6100元。
9.2017年年初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向林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7740元。
10.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向王某乙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8480元。
11.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向陆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5425元。
12.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程某某向郑某甲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48140元。
13.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向蔡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13260元。
14.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向吴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10050元。
15.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向郑某乙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49580元。
二、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卞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线即被告人程某某处购得上述假冒、伪劣卷烟后,除自用外,加价销售给倪某某、常某某等20人,销售金额达310910元,未销售金额达194110元,违法所得计13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卞某某向倪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108460元。
2.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3月11日间,被告人卞某某向陶某乙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20350元。
3.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5日,被告人卞某某向常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34600元。
4.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卞某某向王某丙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5800元。
5.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某某向闵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1050元。
6.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卞某某向徐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20000元。
7.2017年年初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卞某某向华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10000元。
8.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卞某某向王某丁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8500元。
9.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卞某某向纪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9000元。
10.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卞某某向张某甲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4780元。
11.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1日间,被告人卞某某向陈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9150元。
12.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卞某某向戴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11550元。
13.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卞某某向用户叶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9450元。
14.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卞某某向金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7400元。
15.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卞某某向谢某某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2900元。
16.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卞某某向孙某甲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10400元。
17.2017年秋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卞某某向李某乙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16720元。
18.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卞某某向刘某甲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2550元。
19.2017年10月前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卞某某向李某丙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1550元。
20.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卞某某向张某乙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16700元。
三、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倪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线即被告人卞某某处购得上述假冒、伪劣卷烟后,除自用外,加价销售给王某甲、孙某乙等6人,销售金额达92842元,违法所得计1.5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倪某某向王某甲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79522元,
2.2017年10月,被告人倪某某向郑某丙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1520元。
3.2017年、2018年4月,被告人倪某某向孙某乙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10000元。
4.2018年年初,被告人倪某某向王某戊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1200元。
5.2018年6、7月,被告人倪某某向刘某乙销售上述卷烟,销售金额计600元。
四、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线即被告人倪某某处购得上述假冒、伪劣卷烟后,加价销售给天长市**镇“**超市”的郑某丁,销售金额达76522元,违法所得计3000余元。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卞某某明知天长市烟草专卖局向天长市公安局报案,仍在天长市烟草专卖局内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1月18日,倪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26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涉案卷烟产品鉴别检验系伪劣卷烟;被告人卞某某涉案未销售的香烟,经天长市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为194110元。被告人卞某某、倪某某、王某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30000元、15000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卷烟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交易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卞某某、倪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6.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7.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卞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倪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殿高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被告人卞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路**花园**单元**室候审;被告人倪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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