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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宜宾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宜宾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欲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仍向其提供银行账户及到银行进行转账,期间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2020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王某某欲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仍向其提供银行账户及到银行取款,期间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给王某某的卡号为62307900192********的宜宾市商业银行账户到账人民币20万元,周某某将人民币20万元取出后,按王某某指示,在宜宾市叙州区戎州路东段“**名烟酒”店铺内将2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程某某,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好处费”。同年2月18日,王某某再次向周某某上述银行账户内转入人民币20万元,周某某取现后,按王某某指示,在上述地址将人民币20万元交给程某某,并由程某某支付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好处费”。

经查,在成都市温江区的被害人邓某某,2020年1月27日被骗的人民币134523元中转入被告人周某某银行账户人民币5万元,并被周某某于2020年2月15日取出后交给被告人程某某。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家属将被骗款项人民币5万元退赔的被害人邓某某。

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 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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