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二人窜至黄梅县**镇老古塔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夫妇在古塔饭店对面一处摊位买菜,二人便趁机上前,由周某某凑上去站在刘某某的左手边,假装劝刘某某将剩下的一点红薯都买走,吸引老人的注意力,然后程某某将手伸进布袋内把刘某某的钱包盗走,后二人逃离现场。事后,二人将盗窃而来的300元钱分了,其中刘水龙分得160元,周某某分得130元,吃早餐花费10元钱,钱包及里面其他物品被二人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4、视频光盘一张;5、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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