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仙桃市**村**组**号。2006年11月21日,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现住汉川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临时羁押在湖北省汉川市第一看守所,于同年8月31日被收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于同年9月3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2日、6月6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8日、4月23日、7月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2月8日至同年2月22日、2019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2019年7月7日至同年7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在逃)均系电信诈骗成员。程某某、刘某某各自负责打电话实施诈骗,先是以部队定作宣传栏的名义取得被害人信任,再以部队需要采购物资的名义让被害人采购,最后冒充厂家销售人员提供银行卡号骗取被害人钱款;周某某负责提供银行卡号和负责以ATM机取现或借助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提取诈骗款,双方按比例进行分赃。具体诈骗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5日和6月6日,程某某谎称自己是兴安军分区后勤军官汪某某,以部队需要采购麦小二营养米饭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3500元;周某某取款后双方按比例分赃。
2.2018年7月3日,刘某某谎称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71834部队后勤保障部胡某某主任,以部队需要采购三和捞牛肉盖浇饭、三和捞牛肉罐头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69000元;周某某取款后双方按比例分赃。
3.2018年7月5日,刘某某谎称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66172部队后勤保障部高某某主任,以部队需要采购千山汇牛肉盖浇饭、千山汇牛肉罐头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46800元;周某某取款后双方按比例分赃。
4. 2018年7月5日,刘某某谎称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66172部队后勤保障部高某某主任,以部队需要采购千山汇牛肉盖浇饭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76800元;周某某取款后双方按比例分赃。
5. 2018年7月5日,刘某某谎称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66172部队后勤保障部高某某主任,以部队需要采购生活物资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6000元;周某某取款后双方按比例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人口档案信息、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临时寄押审批表、临时羁押人员移交审批表、收押登记表、出所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流水、POS机开户资料信息、绑定银行卡及银行卡交易记录、营业执照、采购合同、承诺书、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QQ聊天记录、工商信息、电话详情、储蓄账户明细账、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光大银行凭证及交易流水、证明、POS机签购单交易凭证、POS机交易记录及商户详细信息、POS机照片、POS机绑定的收款银行卡照片及POS机流水、湖北银行通用凭证、手机详细资料及支付宝账户信息、转账情况、手机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余某某、王某某的询问笔录;
4.被害人陈述:李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的询问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程某某、周某某的讯问笔录;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模板,辨认对象说明;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ATM机存取款视频、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诈骗他人人民币8.3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某诈骗他人人民币41.2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与周某某在诈骗8.35万元内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周某某在整个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全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四张、单页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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