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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周某甲、樊某某、周某已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7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7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5********,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9年7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1********,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9年7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乙程某某周某甲樊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乙、陈如东、周某甲樊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共同出资9800元,购买固始县**镇**村孙某某家屋后面的白杨树,在放树时,四名被告人未采取安全有效措施,放树的绳子断裂击中武某某颈部,致使武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武某某系被钝器损伤颈部致脊髓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四名被告人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乙程某某周某甲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乙、陈如东、周某甲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程某某周某甲樊某某在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砍伐树木,致被害人武某某死亡,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晨阳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乙程某某周某甲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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