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7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7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5********,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9年7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1********,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9年7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乙、程某某、周某甲、樊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乙、陈如东、周某甲、樊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共同出资9800元,购买固始县**镇**村孙某某家屋后面的白杨树,在放树时,四名被告人未采取安全有效措施,放树的绳子断裂击中武某某颈部,致使武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武某某系被钝器损伤颈部致脊髓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四名被告人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乙、程某某、周某甲、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乙、陈如东、周某甲、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程某某、周某甲、樊某某在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砍伐树木,致被害人武某某死亡,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晨阳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乙、程某某、周某甲、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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