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96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大道**号**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7月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外号“洋洋”,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弄**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苑**栋**单元**室。2016年10月24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7月1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联系被告人程某某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可非”)并约定在新建区建设路花果山附近碰面,后程某某在新建区花果山附近以每瓶280元的价格向夏某某出售了两瓶“可非”,夏某某当场支付宝转账560元给程某某。
2.2020年6月25日16时许,黄某某联系被告人夏某某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可非”)并约定在新建区**苑东区大门口碰面。当日16时50分许,夏某某在新建区**苑东区大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将从程某某处购买的“可非”出售了一瓶给黄某某,并收取了黄某某300元微信转账。
2020年7月14日、7月15日,被告人程某某、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夏某某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可非”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茫
检察官助理:肖黎剑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夏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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