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312号
1、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2、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3、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4、被告人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5、被告人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6、被告人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7、被告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申某某、殷某某、付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杨某某、孙某某等人在合肥瑶海区宝文商务大厦**室经营合肥**商贸有限公司,程担任公司老板及指导老师,杨某某、孙某某担任指导老师,申某某、殷某某担任组长,由业务员付某某、张某甲冒充年轻、经济独立、事业成功的女士,使用公司配发的手机号和微信、QQ业务小号,添加公司提供的客户手机资源号码,前期以跟客户聊一些生活感情上的话题,促进与客户之间的感情,引导客户进入预先设定好的投资QQ群,各被告人相互配合,通过冒充指导老师,发布投资理财指导信息,再由他人通过小号、业务号在群里发布虚假的认同信息,诱骗客户相信指导老师的水平与能力,进而引导客户投资非法期货交易平台,通过收取高额交易手续费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2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甲用微信添加了居住于福州市仓山区的被害人吴某某好友,以要带被害人一起挣钱为由,将其介绍给由被告人杨某某担任的指导老师“心静则灵”,引导吴在非法期货交易平台上开户入金,吴损失人民币720元。
2、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殷某某冒充李某甲女士,用微信添加了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的被害人张某乙好友,通过QQ聊天,引导张信任由孙某某担任的指导老师天凌,并将张某乙拉进一个聚贤阁vip交流群QQ群,在群内以炒群的方式,引导张投资原油期货交易平台,并由杨某某指导张开户入金,张损失人民币24000元。
3、2019年8月上旬,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微信冒充李某乙,添加了居住于福建省南安市的被害人陈某甲好友,将陈某甲介绍给程某某担任的指导老师“云鹤”,在殷某某指导下在BGC证券平台上开户入金,陈损失人民币65710元。
4、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微信冒充李某乙,在合肥开美容美体店,添加了居住于上海市普陀区富平路的被害人陈某乙好友,以带被害人一起投资挣钱为由,将其介绍给程某某担任的指导老师“云鹤”,并将其拉入到一个名为同盟会QQ群,在BGC证券平台开户入金,陈损失人民币55000元。
5、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付某某在微信上以女性苏某某,添加了居住于浙江省永嘉县的被害人叶某某好友,骗取叶在富力资管平台投资入金,并由被告人杨某某担任老师指导叶入金5万元,损失21240元。
6、2019年7月2日,被告人申某某在微信上冒充一名在合肥开美容院的女性沈某某,添加了居住于江苏省泰州市的被害人黄某某好友,并将其推荐给杨某某担任的指导老师“老道”,杨指导其在华安期货平台上开户入金,黄损失人民币30752.04元。
7、2019年8月底,居住于江苏省无锡市的是某某被被告人付某某加为好友,让其在BGC证券平台开户入金,损失人民币4667元。201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宝文国际大厦**室抓获上述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
2.证人李某丙、凌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报案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申某某、殷某某、付某某、张某甲诈骗他人财物,其中程某某、杨某某、殷某某、张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孙某某、申某某、付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申某某、殷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张某甲羁押于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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