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19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2011年8月1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柞水县**镇**村**组,暂住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镇**村**号,暂住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孟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程某某长期在本市北二环“新世界”娱乐会所的赌博场所从事非法放贷。2014年12月19日晚,李某某(男,34岁)来此赌博,期间输钱便向被告人程某某借款15万元,被告扣除利息后,向李提供了筹码。20日凌晨5时许,李某某又将筹码输光。时间,被告人程某某为要回借款,遂纠集被告人孟某甲、王某某将李带至未央宫商务酒店、静馨宾馆、现代宾馆包房内勒令李还钱,并限制李的人身自由。12月22日,三被告带李外出将其银行卡上4万元取走。上列被告在对被害人拘禁期间对其进行辱骂、殴打。22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趁被告睡觉之际从现代宾馆逃出并报警,三被告在宾馆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现场指认记录、辨认笔录。4、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目无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赌场放贷,并纠集孟某甲、王某某索债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15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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