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马家乡某某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3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到位于马家乡的湖波水泥厂金凯骨料项目部工地,伙同在工地干活的被告人崔某某盗窃放在工地上的一根槽钢、一根铁片和一个齿轮联轴器。经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齿轮联轴器价值人民币58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 芳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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