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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0014,汉族,初中文化农安县德彪派出所辅警,吉林省农安县,住农安县****家园****************。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7月1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016,汉族,高中,农安县德彪派出所辅警,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城****区****栋****号车库。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7月1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张某某驾驶自家轿车,多次(现已查证7次)在农安县农安镇体育馆南圈湖附近树林道上,身穿制式警服短袖、深色警裤,带有警衔、胸徽、执法记录仪,当发现有一男一女在车上时,便上前表明警察身份以检查不正当两性关系为由,从当事人手中敲诈钱财,分别敲诈被害人李某500元钱、被害人张某2000元钱、被害人姜某某300元钱,被害人宋某1000元钱、被害人姜某甲500元钱、被害人王某600元钱,敲诈被害人董某某、邢某某时未遂,总计敲诈得逞人民币4900元钱。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已将敲诈所得赃款返还给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张某、姜某某、宋某、姜某甲、王某、董某某、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的供述;

4,指认、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利用身份便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元元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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