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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住涿州市******号,2018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住涿州市**镇**村**街**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0********,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住涿州市**乡**村**号,2018年5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住涿州市**镇**村**街**号 2015年9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罚款500元,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沈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30日,被害人赵某某、刁某某和韩某某三人向董某某(另案处理)贷款460万元,贷款期限两日,后360万元贷款未如期归还。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为索要贷款,董某某指使刘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沈某某等人,采取滋扰、吃住在赵某某、刁某某办公室、时刻跟随二人的软暴力手段,陆续强行向赵某某、刁某某索要了300余万贷款,严重影响赵某某、刁某某的生产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滋扰、吃住在被害人办公室、时刻跟随被害人的软暴力手段,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经营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刚

检察官助理:高强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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