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石家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石家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路**小区**-**-**。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拘留,同年4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石家庄**咨询有限公司前台,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路**小区**-**-**。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石家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成立,被告人程某某系董事长,被告人曹某某系公司业务员,被告人刘某某系公司前台,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路的“**”门店和该公司员工向社会公众宣传该公司的理财产品,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合同(出借人)》和《债权转让协议》等方式,以1.5%-2.0%的月息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报案人56名(涉及出资人60名),报案本金金额10,866,580.00元,报案返本付息金额1,146,275.00元,报案损失金额9,720,305.00元。其中,被告人曹某某报案本金金额2,050,000.00元,报案返本付息金额200,246.00元,报案损失金额1,849,754.00元;被告人刘某某报案本金金额2,060,000.00元,报案返本付息金额157,150.00元,报案损失金额1,902,8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退赔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赔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时某某、李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集资人张某甲、赵某某等人的陈述,专项审计报告书,委托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银行流水、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在逃人员登记表,谈话记录、土葬证明、死亡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现金交款单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洁
检察官助理:庞博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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