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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颜某某、文某某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7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永福县**镇**村**屯**号,住广西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0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瑶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8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川县**乡**村委会**村**号,住广西灵川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0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8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西省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0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颜某某,女,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号,住广西省桂林市**街。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0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文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8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广西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西兴安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0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颜某某、文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0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颜某某、文某某从陇川县中缅边境46号界桩附近的便道偷越国境出境至缅甸迈扎央。在缅甸迈扎央期间,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颜某某、文某某均在赌场老板郑某某的安排下,在缅甸迈扎央赌场参与赌博,赌场每日给参与赌博的人员数额不等的报酬。直到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颜某某、文某某在赌场的安排下,从中缅边境的便道返回至中国境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辨认照片、笔录;3、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颜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颜某某、文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恩周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颜某某、文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陇川县**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十三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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