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队**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2011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22时许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津R****2夏利牌汽车来到天津银河众信建材有限公司院内,先后三次盗窃存放在院内的电缆线约99公斤,后将其变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上述电缆系非法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向被告人程某某转账2850元。
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以同样手段盗窃天津银河众信建材有限公司电缆线约87公斤,后变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上述电缆系非法所得仍予以收购,向被告人程某某转账2440元。
2019年1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以同样手段盗窃天津银河众信建材有限公司电缆线约119公斤,后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上述电缆系非法所得仍予以收购,向被告人程某某转账3350元。
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中16平方单股电缆线每米价格为9.03元,25平方单股电缆线每米价格为14.7元,35平方单股电缆每米价格19.74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4人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3份;搜查笔录1份;
7、鉴定意见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颖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光盘4张;手机2部(暂存万新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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