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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111994********,中专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道**号**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111994********,大专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道**小区**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111995********,高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道**号**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底到陈某某、郑某某、瞿某某等人在肥东县撮镇镇龙塘一带开设的流动赌场里合伙放爪子钱,专门向开设赌场的组织者陈某某提供赌博资金,并按照1万元每天300元的比例收取高额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

询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同案人汤某某、郑某某的供述;4.证人丁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丁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席庆堂崔晓华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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