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系原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股东、实际经营人,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原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在实际经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于本市青浦区,以下简称信艺亚公司)期间,经鲍某某、杜某某(均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购销的情况下,通过吴某(已判决),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多次虚开取得上海*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相公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风公司)、上海*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怡公司)、上海*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芮仲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虚开税额为176607.2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上述其中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机关抵扣,税额为161509.89元。2018年4月2日,信艺亚公司向税务机关做进项税额转出16447.86元。
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程某某自愿退出剩余涉案税款145062.0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涉案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信艺亚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分别证实,信艺亚公司从雨相公司、标风公司、庞怡公司、芮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其中10份向税务机关抵扣,抵扣的10份中有1份做进项税额转出及公安机关冻结剩余涉案税款的事实。
2.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证实,信艺亚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3.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自动投案等情况。
4.网上人口常住信息证实,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证人鲍某某、杜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实施了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达16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已转出或自愿退出涉案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青
检察官助理:薛博文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196****、1391766****。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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