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7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村*-*-*室。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家岗***村新**-*-*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桑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桑某某明知刁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桑某某为刁某某提供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租房*号楼***室住所,并为其提供生活用品,帮助其藏匿。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村*-*-*室自己家中为刁某某提供住所,并为其提供生活用品,帮助其藏匿。2020年4月15日刁某某在被告人程某某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桑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刁某某、刁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桑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于胜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桑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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