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菏泽开发区**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菏泽市**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室、菏泽市**西户,联系电话******。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菏泽**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菏泽市**号,现住菏泽市**,联系电话******。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12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刻章机、钢印机、银行流水单专用纸等工具,着手伪造印章、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无房证明、银行流水等,先后为办理房产贷款的30余名人员提供便利,每月非法获利约四、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在被告人程某某的指导下开始伪造银行印章、银行流水,一周后外出打工;同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又利用被告人程某某的机器设备,再次伪造银行印章、银行流水。被告人程某某收取费用后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至案发共非法获利约一千元。案发后,公安民警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扣押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机关单位印章25枚,银行等企业印章73枚,空白离婚证42本、离婚协议书25张。
案发后,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薛某甲、王某乙、穆某某、薛某乙、刘某某、盛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伪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伪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乔建设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均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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