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30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镇**社区一废品收购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洪志,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3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东莞**电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住**乡**村**庙**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孙志鸿、关海琪,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原系东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冲压车间操作员,被告人程某某原系废品收购站员工,两人密谋盗窃**公司的铜料。2020年8月4日3时许,王某某在上班期间将车间的铜料运至工厂的废品区。2020年8月4日13时许,程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货车到**公司收纸皮,将王某某放在上述地点的铜料(红铜片121公斤、黄铜片112.1公斤、磷青铜片146公斤、废红铜边角料82.5公斤,共价值22806.79元)搬上货车。期间,**公司员工发现该情况,当场抓获程某某,并缴获上述铜料。2020年8月8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公司将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程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程某某、王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爱新
2020年12月10日
附:
1.程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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