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公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现住景德镇市昌江区**站附近私房。2011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上饶市鄱阳县**镇**村,现住上饶市鄱阳县**镇**村。1996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同王某某来到丽阳老村老街超市门口,被告人程某某用手扯断打火线,用打火机烧接后发动车辆,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望风,盗窃一辆绿色国亚牌三轮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为1499元。
2、2018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同王某某来到鱼山丽阳十字路口206国道边,被告人程某某用螺丝刀切断电源线、打火机烧接电源线的方式盗窃一部红色兰琪尔牌电动车,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望风,经价格认定为1453元。
3、2018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同王某某来到丽阳希望小学高速桥下,用遥控器开锁的方式盗窃一部白色新的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为3025元。
4、2018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同王某某来到丽阳希望小学斜对面的一私房,被告人王某某进入私房大厅,将停放的一辆粉红色绿驹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程某某在外望风,经价格认定为2256元。
5、2018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同王某某来到丽阳村老桥桥头一户人家,被告人程某某进入一楼大厅利用梅花起子拆螺丝、打火机烧接电源线的方式盗窃一部黑白相间的立马牌电动车,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望风,经价格认定为2644元。
6、2018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来到丽阳镇黄牛山领越汽贸地下室,用梅花起子拆螺丝、打火机烧接电源线的方式盗窃一部白色台翔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为1936元。
7、2018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来到丽阳大道往丽阳政府方向一栋四层建筑房屋的一楼,盗窃一部绿色绿佳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为3305元。
综上,被告人程某某盗窃7起,盗得电动车7辆,涉案金额共计16118元;被告人王某某盗窃5起,盗得电动车5辆,涉案金额共计108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振华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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