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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_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福海县**镇**路**号**单元**室,住该地。2020年1月13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额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十师北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住该地。2019年4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1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8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村**组**号,住该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1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9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县**镇**组**号,住甘肃省天水市**县**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1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白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白某某、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程某某受任某某委托向被害人孙某某索债50万元,被告人程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前往乌鲁木齐市向孙某某索债。2015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白某某、马某某至孙某某位于乌鲁木齐市**路**小区的出租房索债,因孙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经电话商议后,将被告人孙某某强行带回阿勒泰市北屯镇“**酒店”,安排被告人白某某、马某某看管孙某某,要求其筹钱还款。期间,孙某某妻子陈某某筹得10万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后,王某某将该款交给程某某,程某某安排王某某继续看管孙某某让其筹钱。2015年9月11日17时许,孙某某趁被告人白某某、马某某不备之际逃离,共限制其人身自由三日。

被告人程某某非法获利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1.5万元,被告人白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银行账户明细、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白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白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白某某、马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白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白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丽君

检察官助理:单庆凯

2021年1月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白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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