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李家镇李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梓源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7日、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经预谋,以虚构从**项目部以每车350元的价格购买石块为由,分别于2017年8月22日、23日由被告人王某甲银行卡收取王某乙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程某某在2017年8月24日立即先分得10万元,2018年2月13日又分得1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将自己分得的15万元用于自家造房。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程某某为继续欺骗王某乙,故意陪同王某乙到建德市公安局报案,企图将诈骗责任全部推给被告人王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受材料清单及银行明细对账单、转账凭证、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房屋拆除合同、付款委托书、付款回单、协助查询通知书、账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借条、收条、浙江省农村信用社结算单等;2、证人赖某某、宁某某、蒋某某、汪某某、章某某、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调取证据清单、录音录像制作说明表、情况说明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先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