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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辽阳县**镇**园**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涉嫌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昵称为“小洪洪--瘦身工作室”,微信号wth0429521)销售“轻姿越妍植物压片糖果”。经对被告人王某某讯问,其在被告人程某某(微信号为bs936496555)处购买并销售“轻姿越妍植物压片糖果”。经调查,2018年12月以来,程某某共销售“轻姿越妍植物压片糖果”“燃密码1、2号密码膳食植物纤维压片糖果”、“魔之豺植物压片糖果”“粉色(花瓣)减肥糖果”、“粉色(心形)减肥糖果”。经统计,王某某共销售四个疗程(每疗程10套)黑色轻姿越妍植物压片糖果,销售金额1560元,获利840元。程某某共销售红色轻姿越妍和黑色轻姿越妍137.4个疗程(每疗程10套),销售“魔之豺植物压片糖果”283.1疗程(每疗程10套), 销售“燃密码植物压片糖果”24疗程(每疗程10套),销售粉色(花瓣)减肥糖果15粒,销售粉色(心形)减肥糖果350粒,共计销售各式减肥糖果52619元,盈利10000余元。

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鉴定:“轻姿越妍植物压片糖果”检出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鉴定:轻姿越妍植物压片糖果(红色、黑色磨砂面)、魔之豺植物压片糖果、燃密码(1号、2号)膳食植物纤维压片糖果、粉色(花瓣)减肥糖果、粉色(心形)减肥糖果均检出西布曲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违反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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