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和龙**按摩院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住和龙市**镇**社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现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和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和龙**按摩院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住和龙市。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和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7月份开始,被告人程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共同经营和龙市**按摩院从事按摩和卖淫活动,事后二人平分收取嫖资的30%。
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介绍卖淫女陶某某、林某某到和龙市**公寓嫖客赵某某的出租房内,为嫖客赵某某、张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事后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陶某某600元嫖资。两名卖淫女和两名嫖客被抓获后,同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因卖淫女陶某某、林某某不接听电话担心出事,电话告知被告人程某某上述介绍卖淫事实,后与被告人程某某一同到**公寓寻找陶某某、林某某。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物交接凭证、追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照片说明;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三)证人陶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虎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田某某现住和龙市、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 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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