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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程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1年8年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胶州市**镇**村**号,2002年因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胶州市**镇**村**号,住所地胶州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当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0********,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5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徐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到2018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徐某某、李某某等人到胶州市**镇**村东北岭的施工工地阻挠施工,拦截、辱骂施工人员,严重影响了施工工地的施工建设。

1.2018年4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徐某某、李某某得知胶州市**镇**村东北岭开始圈围挡施工后,陆续到达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采用关闭钻孔机开关、挡在钻孔机前、轮流用脚挡住钻孔机等方式阻挠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辱骂。阻挠施工行为一直持续到中午午饭时间,并约定下午继续到现场阻止施工方施工。

2.2018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徐某某等人又到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方式对施工进行阻挠。

3.2018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徐某某等人又陆续到达该村东北岭施工现场。并采用与之前相同的方式阻挠施工人员施工。上午11时许,程某丙拨打了110报警,胶州市公安局里岔派出所出警后对双方情况进行了解,要求施工方提供施工的合法性材料,并警告阻挠施工人员不能有过激行为。施工方人员出具了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中午12时许,施工方人员都走了以后,阻挠施工的人员才离开,并商定下午继续阻挠施工。

4.2018年4月20日13时许,施工方准备回到施工现场进行打桩围挡施工,当走到接近施工现场的地点时,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徐某某、李某某等人上前拦截,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将各自的车辆停放在路面上,致使装有工程机械和材料的三轮车无法通过。施工人员见车辆无法通过,就将三轮车上设备材料搬下来欲抬到施工地点。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李某某、徐某某等人上前阻拦,不让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李某某一把将钻孔机夺下,并扬言要把钻孔机砸了。双方在路上僵持了大约十几分钟的时间后,施工方将施工材料、设备人工抬到了施工地点。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徐某某等人跟到了施工现场,采用与之前相同的方式对施工进行阻挠,施工人员始终无法进行正常施工,在僵持过程中,程某丙、程某甲、程某乙对同是本村的施工人员进行了言语侮辱。

5.2018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徐某某、李某某、程某丙等人先后到达施工地点。程某甲到了施工地点后,看见施工人员用皮尺测量,就上去用脚踩住皮尺或者用腿扯着皮尺,阻挠测量,站在或者坐在需要打孔的地面上阻止钻孔机钻孔,同时拿着手机对着干活的同村人录像,说着一些讽刺性言语;程某乙到了施工地点后,坐在要钻孔的地方,不让钻孔,从车里拿出一个小板凳,坐在施工地点,施工工人拿着钻孔机到哪里钻孔,程某乙就拿着板凳接着坐在钻孔的地方,并用腿挡住不让钻孔,或者关闭钻孔机开关,程某乙拿着手机对着施工人员录像,说着一些侮辱、威胁性的话。施工方打110报警。胶州市公安局里岔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把相关人员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对阻挠施工的程某丙、程某乙、徐某某等人进行了警告,告知阻挠施工是违法行为。

6.2018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又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程某乙到达施工地点后就上前将钻孔机的开关关闭,并阻止施工人员施工,程某甲用手机对着施工人员拍照录像,称围挡内有程某甲自己的地,施工方不能进行施工。施工负责人警告称要报警,程某乙、程某甲见施工负责人要报警,在现场停留了几分钟离开了施工地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委托书、营业执照、记账凭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会议活动签到册、党小组会议记录表、刘节村土地调整实施方案、胶州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申请书、关于处置东北岭四荒地会议记录、出让方保证与声明、农村集体重大资产处置呈批表、胶州市里岔镇刘节村村委会证明、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成交通知书、胶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青岛古祓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损失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程某丁、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徐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录像及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徐某某、李某某到胶州市**镇**村东北岭的施工工地阻挠施工、拦截、辱骂施工人员,严重影响了施工工地的施工建设,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贞铨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徐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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