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村**,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将两案合并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5日决定将被告人程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30日、2020年4月15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决定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15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5日,经依法批准,被告人程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3月30日,经依法批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胡某某,从他人处购进柴油,在湖北省汉川市**村私设加油点,以低于加油站的价格向被告人程某某等人非法销售牟利。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联系购进柴油及销售柴油,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胡某某负责销售柴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销售柴油金额共计人民币843,93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胡某某参与销售金额共计732,450元。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驾驶改装的加油车辆,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处购买柴油,在本市东西湖区**处附近等地,以低于加油站的价格向他人非法销售牟利,金额共计113,484元。
被告人程某某、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李某甲、祝某某、严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检验报告、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欣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含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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