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新野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新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新野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新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艾**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和9月,新野县人民法院先后判决和调解王**的新野县***有限公司应偿还新野县***约6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在新野法院进入执行程序,王**拖延支付后,被告人程**、艾**等人于2017年11月,采取扒电闸、堵门的方式逼迫汪**还钱,严重影响了神力聚能科技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2、2016年8月,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王**的南阳*****有限公司应偿还新野县***约24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在新野法院进入执行程序,王**拖延支付后,被告人程**、艾**等人于2017年11月,采取扒电闸、堵门、辱骂恐吓的方式逼迫王**还钱,严重影响了****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3、2016年9月以来,因新野县上港乡***有限公司法人钞**无力偿还***行800万元的欠款及利息,被告人程**、艾**等人多次采取堵大门、扒电闸方式逼迫钞**还钱,严重影响了新野泰丰纺织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新峰、艾**随意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艾**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远远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艾**现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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