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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葛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18〕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旬邑县,住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座**室,2017年9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武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2017年9月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武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葛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在网上招募运输毒品人员时,看到因经济窘迫并在网上寻找高报酬工作的被告人葛某某留在网上的手机号码,后程某某电话联系葛某某,二人于当日商定好运输毒品事宜。2017年9月2日,葛某某在程某某的指示下从无锡机场乘飞机到达昆明,后从昆明乘飞机到达芒市,又从芒市乘车到达瑞丽。2017年9月3日至9月4日早上7点,在程某某的联系下,葛某某在全港娱乐城后宾馆客房内吞下44包毒品。后葛某某在程某某的指示下,从云南芒市乘飞机到达咸阳,并乘车来到咸阳国际商贸学院附近。2017年9月4日19时许,葛某某入住咸阳市钓台街道办东侧幸福宾馆209房间。2017年9月4日21时许,葛某某从体内排除9包毒品后按程某某的指示将9包毒品放在咸阳国际商贸学院十字西边约200米路北一红色大铁门角落处,后程某某将放在大铁门角落处的9包毒品取走。2017年9月5日0时许,葛某某再次排出25包毒品,清理后用毛巾包裹放在209房间卫生间的衣服架上。2017年9月5日上午10时许,葛某某在幸福宾馆209房间内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卫生间衣架上用毛巾包裹的25包毒品疑似物。葛某某被抓获后,程某某多次电话、QQ联系葛某某让其交出已排出毒品,葛某某在民警的指示下均以毒品未排完、不安全等原因拒绝向程某某交付己排出毒品。2017年9月5日晚,程某某在向葛某某索要毒品未果情况下,让开车同行人马某(取保候审)依照其同葛某某QQ聊天记录等内容,威胁、恐吓葛某某交出毒品,最终程某某同葛某某约定2017年9月6日早上交接毒品。2017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程某某在咸阳国际商贸学院西边十字西北角垃圾桶内翻找葛某某放在垃圾桶内的毒品时被民警抓获。葛某某被抓获后,先后4次将体内遗留的10包毒品疑似物全部排出。经称量,从葛某某处查获的35包毒品疑似物净重173.88克。后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35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指使被告人葛某某,让葛某某通过体内带毒的方式从云南芒市向陕西咸阳运输净重173.88克的35包海洛因,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葛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程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少荣

2017年12月25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2.光盘8张。

3.手机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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