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蒯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村民小组**,现住广州市黄埔东区****大街**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19年12月6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19年12月6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蒯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程某某、蒯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辉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辉县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程某某、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程某某在广州市先后收买王某某、舒某某等人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十余张,后分别卖给QQ昵称“竹笋”和微信昵称“王王”的人,从中获利。

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蒯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收买银行卡信息,刘某某和郭某某一起将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4张银行卡(每人2张,均为1张工商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卖给蒯某某,蒯某某又将这4张银行卡卖给“佘某某”,从中获利。

2019年9月19日、9月20日,周某某通过微信好友“小黄”下载易信APP“刷单”过程中,被骗微信转账共计66806元。其中一笔资金14997元转入刘某某办理的6230520820031402174的农业银行卡。

被告人程某某、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谭某某、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蒯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及相关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王东华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蒯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