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邵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辽B****2号小型轿车沿202国道油南向北行驶至瓦房店市**镇**路口时,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的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损,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程某某找被告人邵某某顶替后弃车逃逸,被告人邵某某明知程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帮助其肇事逃逸。经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证、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姜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被告人邵某某明知程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帮助其肇事逃逸,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被告人程某某、邵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包庇罪追究邵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赵迪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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