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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鄢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村**组**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9月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在仙桃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院内,帮李某某将口罩搬运上货车。次日凌晨4时许,程某某单独驾驶摩托车到该院内,用刀片划开货车油布后,将价值7500元的3箱共7500只口罩盗回家。

2020年2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打电话约被告人鄢某某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附近见面,程某某让鄢某某用A4纸将鄢某某驾驶的鄂M****3号“奇瑞”牌越野车车牌遮挡,二人驾车进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院内,将货车内价值32500元的13箱共32500只口罩盗回鄢某某家中。当晚,鄢某某将13箱口罩销赃给外地商人,获款70000元。

2020年2月26日、29日,被告人鄢某某、程某某先后到仙桃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将程某某单独盗得的三箱口罩上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还给李某某。程某某、鄢某某还退给李某某75000元,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购销合同、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视频;7.被告人程某某、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程某某、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尹晶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程某某电话:1387298****;鄢某某电话:1534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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