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7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金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金某某、黄某某在兰考县谷营乡东张集村黄某某家对面的院落里面,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汽油牟利,销售金额478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加油站照片、支付宝、微信支付二维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2.查封扣押清单,3.视听资料,光盘二张,4.证人谷某某、黄某某、谷某某、魏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程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金某某、黄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汽油,数额较大,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67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金某某、黄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瑞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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