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79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肥西县**镇**新村**号(户籍地肥西县**镇**组)。被告人程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肥西县**镇**路**号**楼**栋**单元**室(户籍地肥西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陈某某在肥西县699路公交车上,由被告人程某某掩护,被告人陈某某盗取被害人张某某随身背包内的VIVO IQ00手机一部。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66元;
2.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陈某某在肥西县699路公交车上,由被告人陈某某掩护,被告人程某某盗取被害人李某某随身挎包内的苹果6S型手机一部。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8元。
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谅解,退还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涉案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程某某、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伟
检察官助理 严娇娇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贰册及散页伍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