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期**单元**,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街道**广场**局,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现住四川省古蔺县**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罗某某(刑拘在逃)处分三次购进了约60,000个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专用瓶并进行销售。2019年3月,程某某以4.5元/个价格销售了12,000个假冒贵州茅台酒酒瓶给陈某乙(另案处理),陈某乙共向其支付货款54,000元;2019年4月,程某某又以同样的单价向陈某乙销售了18,810个假冒贵州茅台酒酒瓶,陈某乙共向其支付货款81,000元。2020年1月16日,公安民警从程某某位于磨槽湾的库房内查获尚未销售出去的茅台酒专用酒瓶4,620个。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查获的茅台酒专用酒瓶均不是该公司生产。
2.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9年3月初,郑某某(另案处理)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生产包装2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由刘某某出资,郑某某负责联系陈某丙(另案处理)组织包装材料和制假工人在刘某某老家寻甸县**镇**村住宅内进行生产包装。2019年3月22日,陈某乙驾驶自己的贵CM****猎豹车搭载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丁(另案处理)、胡某甲(另案处理)从仁怀赶到云南省寻甸县**镇**村刘某某住宅生产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3月22日至3月28日期间,共包装了1993件(6瓶装)假冒贵州茅台酒并存放于刘某某家住宅二楼,涉案假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7,925,042元。陈某甲从中获利22,000元,林某某获利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冒贵州茅台酒及包装材料;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资料、产品辨认(鉴定)表、银行流水、赃款退交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陈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仁怀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陈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程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并向他人销售非法制造的贵州茅台酒酒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帮助他人非法制造假冒“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莉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520869****)、林某某(联系电话1994992****)现取保候审在仁怀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光盘十张,证据散页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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