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2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2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路**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程某某曾因赌博,于2020年2月14日被罚款人民币贰佰元。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02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袁某某经商议,租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小区**幢**室用于经营棋牌室,期间将部分房间用于组织他人“炸金花”、“推二八杠”赌博使用,自2020年8月11日开业至被查获,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2110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程某某、袁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本、扑克牌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骆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人骆某某等人、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袁某某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袁某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某、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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