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2019年12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系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法人代表,为节省建造师的出场费,程某某联系“香某某”伪造了涂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翁某甲、费某某、熊某甲、秦某某、翁某乙、熊某乙、吴某某、邓某甲、肖某某、龚某某、贾某某、汤某某、万某某、陶某某、罗某甲、胡某某、邓某乙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证书、伪造了胡某某、龚某某、罗某甲、李某某、罗某乙、冯某某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伪造了冯某某、谢某某、王某乙、闽某某等二十二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的两枚印章、抚州市**区**局、抚州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处理中心、**市****委员会建筑业企业**管理专用章三枚国家机关印章、冯某某、廖某某等17张身份证。
被告人程某某使用伪造的“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加盖在委托书上,在**范围内的工程使用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其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铮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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