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串通投标案)_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6年6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22日至2月20日、自2019年4月5日至5月4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底,被告人程某某得知阳新县政府委托“湖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负责开发阳新县****“****”工程项目的情况后,找到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要求承接工程。由于该项目系全带资建设,县政府又催促尽快开工,2013年1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再向*甲公司缴纳了4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后,从*甲公司承接了该项目九个标段中的纬八路中段、后段工程,并于同年3月份进场做施工准备工作。2013年5月份,由于该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承包人,*甲公司遂要求程某某等各工程意向人参与招投标。后被告人程某某分别找到大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二家公司负责人并借用二公司的资质对纬八路中段、后段两个工程项目进行围标。

2013年6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以*乙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上述两个标段,同年6月20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后*乙公司又与程某某签订了转包协议将上述工程交由程某某承建。经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程某某承建纬八路中段、后段工程项目按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计算的净利润为4763775.03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梅某某、肖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报告书初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借用其他公司名义进行围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志繁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居住于阳新县**镇**村**号**号,联系方式1359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