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4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4月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程某某通过兼职微信群认识了何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为“大好人”)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程某某在何某某等人的安排和帮助下,以自己名义在庐阳、包河、蜀山等地先后注册三家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之后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等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分行等银行开通对公账户,随即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U盾等整套材料出卖给何某某等人,三套资料共计获利1950元。
2020年3月,何某某通过微信找到程某某,让其帮忙找人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开通对公账户并出卖,承诺每套给程某某1200元,用于支付收买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费用外,差价均由程某某赚取。程某某遂通过他人先后介绍万某某、罗某某等人给何某某,上述每人各注册一家公司,并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及开通的相应对公账户、U盾等整套资料通过程某某出卖给何某某等人,程某某从中获取介绍费。
2020年4月3日15时许,程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大蜀山附近被合肥市公安局特警三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后被移交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聊天记录、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提取笔录及程某某的微信交易等相关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买卖及帮助他人介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安徽省合肥市**区**小区**栋**室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页,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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