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82********,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公司黄石**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园**栋**室。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8月2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程某某为了牟利,利用帮他人办理机动车交通违章销分之机,使用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经通过网上购买或者路边小广告张贴的联系方式,以每本50元或150元的价格购买以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制作而成的假的行驶证,再以假的机动车行驶证处理交通违章事宜。
民警从被告人程某某家中及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大量机动车行驶证,经鉴定,其中23本系伪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件。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照片;2.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郭某甲、郭某乙、易某某、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购买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向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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