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甲于2018年4月1日凌晨30分许,驾驶冀******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35济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39km+30m处时,与前方黄体住驾驶的豫******(豫*****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冀******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乘车人程某乙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体住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程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所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4.证人钱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程某甲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代理检察员彭建宾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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