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今年63岁,身份证号码:412924195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区**镇**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驾驶七星钻豹牌电动车沿(南阳市Y015线**路)南阳市卧龙区**镇**村东300米村道自东向西行驶,将同向步行的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撞倒,造成程某某、王某甲受伤,王某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王某甲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路露
刘美晨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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