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7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农民。2011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6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陕A****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朱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城十路口北侧时,适逢行人张某某(男、29岁)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被告避让不及将该张撞倒,至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进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于案发当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观察不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5年6月3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529119****/135255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