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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道**号**栋**单元**室,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7时1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云******牵引车牵引赣*****挂车以46km/h的时速驶入**高速**方向的**服务区入口匝道下段时,所驾牵引车车头右前部与同向行走于东侧硬路肩内的**服务区保洁员何某某相撞,造成何某某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检验,何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合并腹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云******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3.证人证言: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车辆鉴定;(2)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3)车体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车辆GPS信息;(2)行车记录仪拍摄视频;(3)高速公路卡口拍摄照片;8.其他证据:(1)到案经过;(2)涉案车辆过磅记录;(3)机动车保险单;(4)工作记录;(5)人民调解协议、收条;(6)委托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章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所在公司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瑞芳

检察官助理:卢铭宇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6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已告知被害人亲属张某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联系电话:150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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