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大邑县**大道**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叶某某,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生前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69********。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被害人叶某某驾驶川A*****小型面包车沿成都第二绕城高速郫都往广汉方向行驶。08时12分许,该车行驶至成都第二绕城高速217.6公里路段时,叶某某所驾车右后轮爆胎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横停于第一行车道。08时13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川A*****轻型普通货车与发生事故横停于第一行车道的川A*****小型面包车和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送往彭州市人民医院,且于2020年3月31日03时许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推断叶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胸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1、川A*****号轻型普通货车转向系、行车制动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所检项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川A*****轻型普通货车轮胎右侧转向轮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小于3.2mm,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2、川A*****号小型面包车右后轮轮胎破裂原因为其与道路中心波形护栏碰撞之前右后轮发生自然爆胎。3、川A*****号小型面包车转向系、行车制动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所检项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川A*****号小型面包车轮胎后轴左、右轮胎花纹不一致,右后轮轮胎胎壁有长度超过25mm的陈旧性裂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
2020年04月21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十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叶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娟
检察官助理:徐杨
2020年8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法律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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