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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汉族,初中文化,系来安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2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一次性杯子喝一杯啤酒后驾驶皖M*****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老G104线由西向东行驶,该车行驶至老G104线1074KM+180M处时,因驾驶不慎撞到步行的被害人杨某某,程某某误认为撞到提示标志牌而驾车离开现场,杨某某当场死亡。2018年6月28日,程某某投案自首。2018年6月29日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经鉴定杨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经认定程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程某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关于被害人杨某某的死因及肇事车辆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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