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程志敏,男,1996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60904791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阳城县放心汽修厂工人,住阳城县芹池镇宜壁村宜园西街18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志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程志敏驾驶晋EUF915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从阳城县凤城镇下芹村回卧庄村放心汽修厂。该驾车沿阳店线由西向东行至下芹村东风日产直营店门外路段时,遇雨天超速行驶且未避让行人,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上官加龙撞倒,造成车辆损坏、上官加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上官加龙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程志敏负事故主要责任,上官加龙负事故次要责任。程志敏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双方未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事发后,程志敏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范晋伟、邢伟、原丽琴、上官春梅证言;
3.被告人程志敏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志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志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志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志敏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志敏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东锋
检察官助理:琚 珍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志敏现取保候审于阳城县芹池镇宜壁村宜园西街186号(电话15235641162)。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阳城县**汽修厂工人,住阳城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晋E****5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从阳城县凤城镇下芹村回卧庄村放心汽修厂。该驾车沿阳店线由西向东行至下芹村东风日产直营店门外路段时,遇雨天超速行驶且未避让行人,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上某甲撞倒,造成车辆损坏、上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上某甲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上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程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双方未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事发后,程某某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范某某、邢某某、原某某、上某乙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东锋
检察官助理:琚 珍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城县**镇**街**号(电话1523564****)。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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